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厦门市未来产业发展,加强对未来产业企业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骨干带动发展、激励创先争优、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是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备案、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备案范围
本办法所指未来产业骨干企业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且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从事未来产业相关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行业领先优势,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备案为未来产业骨干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产品或服务须属于柔性电子、新型显示、第三代半导体、高端装备、先进功能材料、新一代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集成电路等未来产业技术领域。
(二)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实力,拥有技术创新团队,设有研发机构和相应的研究开发设施,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
(三)企业营业收入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未来产业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比在50%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未来产业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比在30%以上。
2、企业若未达到上述营业收入条件,但掌握产业发展核心技术,产品竞争优势突出,在所属行业处于国内先进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发展前景好,可适度降低条件,经研究予以纳入。
(四)企业拥有未来产业技术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或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三)市科技局对拟备案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第七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备案工作程序组织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获得未来产业骨干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收入、未来产业相关产品技术研发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九条 备案的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发生更名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其骨干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备案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骨干企业资格。
第十条 已备案的未来产业骨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骨干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未按期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第十一条 参与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